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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62号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苏国税发[2005]62号 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 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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