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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05]26号颁布时间:2005-04-21

     2005年4月21日 苏财综[2005]2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和《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生 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 计征范围,按规定的费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 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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