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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105号颁布时间:2005-03-30

       2005年3月30日 苏国税函[2005]105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享受港口、码头企业税收优惠请示》 (扬国税发[2005]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是由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中远码头(扬州)有限公 司、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在原扬州港基础上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成立于2004年2月,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是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 建设和经营及与港口装卸、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经营,投资总额为 29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98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享受港口码头项目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 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经营港口、码头项目的所得,从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 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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