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9日 苏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
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
过程中应加强调研,着重研究《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取消后对金银首
饰消费税管理的影响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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