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66号颁布时间:2005-04-07

     2005年4月7日 苏地税函[2005]6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 发票号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将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的使用工作落到实处,目前仍在使用旧编码规则印制的发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 规定销毁。   二、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编码规则发票的,一经发现,省局将予以通报, 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