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7日 苏地税函[2005]6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
发票号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将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的使用工作落到实处,目前仍在使用旧编码规则印制的发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
规定销毁。
二、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编码规则发票的,一经发现,省局将予以通报,
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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