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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48号颁布时间:2005-04-01

     2005年4月1日 苏国税发[2005]4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修 订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 1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专职机构是指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内设的国 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各省辖市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主要通过集中选案、 案情分析、结案论证等环节和手段,加强对所辖地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 集中选案是指各省辖市局以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所得税管理系统等为基础,依照 一定的标准,通过案头审计,集中选出各地当年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对象;案情分析 是指各省辖市局在案头审计、外调、对比分析等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步骤, 集中会审,明确是否需要立案调查,同时针对办案过程中的难点作进一步的分析,明 确处理办法;结案论证是指各省辖市局在完成对调查对象的转让定价调查后、正式结 案签字前,再次审查整个调查过程的程序是否合法、可比对象是否合适、可比分析是 否充分,调整方案是否合法合理,最终确定是否要与企业签字结案等。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技术难度大、要求高,各地要按照“积极稳 妥、扎实有效”的原则,认真开展选案、外调、立案、案情分析、约谈、结案等各项 工作。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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