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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常财税[2004]23号颁布时间:2004-08-27

     2004年8月27日 常财税[2004]23号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 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苏财税[2004] 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 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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