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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227号颁布时间:2004-10-26

     2004年10月26日 苏地税函[2004]227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率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58 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和《江苏 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筑施 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城建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 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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