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苏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06-22

     2004年6月22日 苏财税[2004]3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