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依据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238号颁布时间:2003-11-07

     2003年11月7日 苏地税发[2003]23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税务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如下: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 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设备的价值,按购买设备 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   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 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起重机、输送机、电梯、泵、压缩机、 煤气发生炉。   (二)热力设备   1、锅炉、汽轮发电机;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 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系统的启闭机。   (三)通信设备   电缆、光缆,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 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   (四)电力、电气设备   电缆、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 熔断器、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   (五)通风设备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风淋室。   (六)自控设备   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 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七)管道设备   构成管道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 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和金属容器。   (八)炉窑设备   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 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 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本通知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对未列入本通知设备范围的其他设备,经主管 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逐级请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明确。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