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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地税一[2004]5号颁布时间:2004-04-22

     2004年4月22日 常地税一[2004]5号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 发[2004]58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依据该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现就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收到的预收价款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预征率    根据省局规定精神,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 收入应分别核算,分别按1%和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若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一律按 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2004年4月1日之前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仍按(常地税二 [2000]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以前年度应税项目应税收入的清理工作,将应征税款 及时组织征收入库。   四、关于纳税申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当期是否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均应在次月1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   (二)非房地产企业应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表后应加强审核,并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土 地增值税税款。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等将另行发文明确。   六、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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