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4日 苏地税函[2004]20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
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技术合同的认定仍按照省科学厅、国税局、地税局《关
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科成[2003]219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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