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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209号颁布时间:2004-10-14

     2004年10月14日 苏地税函[2004]20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 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技术合同的认定仍按照省科学厅、国税局、地税局《关 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科成[2003]219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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