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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287号颁布时间:2004-08-24

     2004年8月24日 苏国税函[2004]287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镇国税发[2004]9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893 号批复如下:   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是1996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3年进入 获利年度,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属于从事能源生产项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3目的规定,同意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所得,减按15%税 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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