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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函[2004]110号颁布时间:2004-08-16

     2004年8月16日 宁国税函[2004]110号 市局各分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 [2004]2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发生《通知》第三点情形,需办理退还已征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应当在 收到申请的当日,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原开 票业务以及退货业务的真实性后,办税服务厅方可为纳税人办理退还已征税款。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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