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6日 宁国税函[2004]110号
市局各分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
[2004]2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发生《通知》第三点情形,需办理退还已征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应当在
收到申请的当日,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原开
票业务以及退货业务的真实性后,办税服务厅方可为纳税人办理退还已征税款。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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