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33号颁布时间:2004-02-25
2004年2月25日 苏地税发[2004]33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绝大部分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在编制、人员、
财务、职能、名称等五个方面与地税机关已完全脱钩,并改制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与地税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但还有个别地税机关
仍与税务代理机构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甚至利用税务机关的影响,帮助税务代理机
构发展业务,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巩固地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
成果,转变机关作风,更好地为实现“两个率先”服务,现对税务代理有关问题重申
如下:
一、严禁各级地税机关将税务代理机构作为本单位的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各级地
税机关不得向代理机构下达和考核税务代理收入指标。
二、严禁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代理。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各
级地税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更不得利用行政职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承揽业务。
三、严禁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各级地税机关向税务代理机构出租的办公场所和
机器设备等,要做到合同完整,收费合理。除正常收取租赁等费用外,不得向税务代
理机构收取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禁地税机关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凡有违规委托的,应立即
收回。
五、严禁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自愿从事税务代理,
必须和地税机关彻底脱离,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
展。各地应对税务代理有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省局将对
整改的情况组织一次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于3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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