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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15号颁布时间:2004-03-25

     2004年3月25日 苏国税函[2004]115号 南京市、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2号)规定,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分 别向我省所属企业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20万元、中国化学工 程第十四建设公司(南京)收取管理费10万元、中国化学工程连云港工程公司收取 管理费8万元。上述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 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 除标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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