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5日 苏国税函[2004]115号
南京市、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2号)规定,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分
别向我省所属企业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20万元、中国化学工
程第十四建设公司(南京)收取管理费10万元、中国化学工程连云港工程公司收取
管理费8万元。上述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
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
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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