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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50号颁布时间:2004-02-18

     2004年2月18日 苏国税函[2004]5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 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 1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三条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经按照国税函[1998]406号等规定发函但尚未收到回函的,各 地主管税务机关须于2004年3月10日前完成再次函调工作。   二、自2004年3月1日起,受托方稽查局应将进出口税收的函调纳入税务协 查工作范围,并根据规定调查核实,及时回函。   三、对国税函[2004]132号所述的税务机关的二次函调,受托方稽查局 必须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发票协查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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