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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14号颁布时间:2004-03-25

     2004年3月25日 苏国税函[2004]114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9号)规定,中国水产(集团) 总公司向我省所属企业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提取管理费45万元。该企业在规 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 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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