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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第017号颁布时间:2002-01-15

     2003年1月15日 苏国税函[2002]第017号 南京、镇江、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京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 (宁铁经财发[2001]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分处2001年度向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按不超过销售 收入2%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分处提取的 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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