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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3号颁布时间:2002-01-14

     2002年1月14日 苏国税发[2002]3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 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2]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 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加强领导,提高 认识,积极宣传,把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作为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从事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重要手段,并以此进一步开展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 估工作,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全面提高增值税 管理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明确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纳 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增值 税的纳税评估的职能机构,按总局有关要求并结合省局下发的办法和规程,设置如纳 税评估资料受理、纳税评估资料传递以及纳税评估等相应岗位,且配备业务好、素质 高的人员,具体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各级稽查部门要设立纳税评估异常企业评估资料 的受理岗位,负责接受纳税评估部门移交单及相关评估资料,分配检查任务:负责受 理被检查企业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及时向纳税评估部门反馈核查结果;负责与纳 税评估部门定期实施复评复查以及所有文书、表单的传递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可借鉴镇江市国税局开发的纳税评估软件,按照《通知》对商 贸企业纳税评估的要求,以计算机评估为主,人工评估为辅,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纳税 评估工作。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评估的要求,现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 资料进行调整。从200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月报送《增值税 进销项税额明细表》(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附表二)。各 基层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的部门负责督促纳税人填报。   五、纳入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在2002年1月底前必须申报其2001年12 月底前取得的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各主管国税机关 必须在2月底前进行核实、统计,并填报《纳税评估商贸企业尚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 发票税额统计表》(附表三),以省辖市局为单位于3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流 转税管理处)。   六、为确保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对已纳 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在征管软件“税务登记——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中进 行逐户认定,并按规定确定其最大开票限额,以保证纳税评估选户的正确性。   七、各省辖市国税局必须对所属单位的纳税评估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大考核 力度,及时了解和解决纳税评估中出现问题,按季对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 并填报《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附表四),于每季后30日内上报省局 (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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