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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2]11号颁布时间:2002-02-05

     2002年2月5日 苏地税发[2002]1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 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苏财综[2001]9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 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通知中所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后,有关税收和专用发票 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应持有关证件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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