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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38号颁布时间:2003-03-07

     2003年3月7日 苏国税发[2003]38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各录属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 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 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 通。   二、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常运行,请各地将《公告》 及时对外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通知到所有出口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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