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经销安利等产品业户税收征管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103号颁布时间:2003-03-24
2003年3月24日 苏国税函[2003]103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关于加强经销安利产品业户税收征管的意见(试行)〉的请示》
(苏州国税发[2003]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加强经销安利产品业户税收征管的意见(试行)》。
二、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区分销中心及其他与其采用相似经销方式
销售产品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分销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调查研究,加强其税收征
管和监控,其销售产品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实行逐笔开具发票的办法。分销企业应
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报送与特约经销商和聘用推销员有关的纳税资料。
2、推销员与分销企业没有雇佣关系,从分销企业购买产品后进行销售的经营活
动,凡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其办理
税务登记,作为个体工商户纳入正常税务管理,也可委托分销企业代征推销员应缴纳
的增值税。推销员购买产品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推销员应如实申报,主管国税机关
按照合理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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