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9日 苏国税发[2003]2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正确处理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
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
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
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再就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积极主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暖人心”工程,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
志、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税务公示牌等宣传工具,并在税务机关征税场所,劳
动保障部门办事窗口等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通俗易懂地做好政
策的阐释工作,使党和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深入人心,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三、通力合作,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工
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合作,互
通情报,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的同时,
还应建立协作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四、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年检工作,严防偷
逃税情况的发生。
年检工作应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完成。省税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于年度终
了后三个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企业认定情况进
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生的严重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予以通报。
五、经有权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
业人员,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知》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记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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