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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2]138号颁布时间:2003-01-03

     2003年1月3日 通地税发[2002]138号 各县(市)地税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依法治税,切实做好2002年度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组织领导工作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税 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抓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认真动员,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扎实地做好 工作。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特别是从事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 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工 作,以便更好地适应征管和汇缴工作的需要。   二、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一)凡属财税[2000]91号文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规定报送年 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其中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投资者应填报合伙 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二)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认 真填列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要督促纳税人依规定期限及时向 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确保纳税申报的完整性。   (三)要大力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管理工作。在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税务 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发现申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 更正或重报。对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 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及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应在每年年度终了 后30日内结束;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核查工作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束。在年度 终了后3个月内检查发现问题只补税,不处予罚款。在年度终了3个月后检查发现问 题既补税,也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予罚款。   四、确定重点,做好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   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高收入个人, 为重点监控对象。为进一步摸清税源,应以此为契机开展检查。各地应在全面开展汇 算清缴核查的基础上,结合历年汇算清缴存在的典型问题有重点的开展检查。检查面 应不低于40%。   五、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要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 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及时进行 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建立纳税人档案,为在投资者中试 行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线索和建议。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务必在2003年4月15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通 过FTP一并报送至市局二科文档,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的情况,汇缴 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及改进意见;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 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 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缴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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