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2]167号颁布时间:2003-01-03
2003年1月3日 通地税发[2002]16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
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企业所得税的流失,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
率,现就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对全年企业所得
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制定工作计划,
合理调配力量,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汇缴质量。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
导和申报后的审核审查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结合新的纳税
申报表的推行,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
年终申报,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时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事务所进行汇缴代理,以此强
化纳税人自核申报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
与审查。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
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
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2002年度汇缴中重点审查的对象是:
税源大户与亏损大户;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项
目的审查重点应是与应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扣除项目上。
二、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税基管理
在汇算清缴中,要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如政策性减免税、技术改
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要及时贯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
基的管理,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项,如减免税、亏损弥补、财产
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报市审批的应在2003年2
月底前上报市局。市区企业亏损额的认定工作应由征管分局管理所按规定审核,报分
局确认。
三、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新的纳税申报表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照省局苏地税发[2002]200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新的纳
税申报表的推广工作,查帐征收企业2002年度汇缴申报必须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
2002年四季度预缴与年度汇缴可一并申报,年度汇缴申报原则上在2003年3
月底前完成。新的纳税申报表在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上与原纳税申报表差异较大,推
广使用的时间较紧,各地务必搞好对内与对外培训,培训工作原则上应在2003年
1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内容将作为《信息系统》资料录入的重要来源。
四、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
整改意见。认真完成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的编制及汇算清缴报告的撰写,上报日期
为5月20日。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
措施和效果;新的纳税申报表推广运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核定征收
企业的情况;规范化管理实施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
五、几个具体的业务问题
(一)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苏地税函
[2001]337号)。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
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
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金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以在5年
内税前均匀摊销,但企业应将摊销计划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社会力量资助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税前扣除的规定(苏地税发
[2002]29号)。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
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苏财税[2002]11号)。
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
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2002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苏财税
[2002]33号)。
为推动外贸出口持续增长,经国务院批准,企业2002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
汇贴息和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高新技术七类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
汇增加贴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继续按财税[2001]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苏地
税函[2002]266号)。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
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
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
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
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
扣除。
(六)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苏地
税函[2002]301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
所的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
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
规定(苏地税函[2002]267号)。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
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关于集资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苏地税发[2002]212号)。
企业的集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省局苏地税发[1998]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停止执行。
(九)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扣除的规定(苏地税发[2002]21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我省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
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
支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扣除的规定(苏地税发[2002]203号)。
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首先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
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指税前准予扣除的
月工资标准),不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管理费中列支。
(十一)关于坏帐报损扣除的规定(苏地税发[2000]087号)。
企业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年度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应
一律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