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78号文件精神,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将于1999年6月1日起到7月31日止,对
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
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
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6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换发
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证。
二、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特征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税
务登记证正副本芯、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芯均采用浅粉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
宋体;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皮材料采用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烫印
“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国税”、“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税徽
采用电化铝烫硬印字(金色),字体为楷体。
三、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和
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国税机关印
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
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
机关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除此以外,还可以停止向
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到主管国税机关按次开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
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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