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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锡国税发(2000) 02号颁布时间:2000-02-14

     锡国税发(2000) 02号 江阴、锡山、宜兴三市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苏国税发(1999)545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附件一)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分局、市(县)局应对本单位辖管范围内的计算机软、硬件生产、销售企 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要及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国税征管范 围。   2、纳税人生产或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除特殊规定外均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由国税部门发售的普通发票;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需 将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与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在进、销项核算上分开,凡进项税金未 分开核算的,按各自销售额计算分摊进项税金。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增值 税退还,由市区各分局、三市(县)国税局分别负责审批。为简化手续,原则上退税 审批及退库手续按季度办理:每季终了后20日内,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 税申请,经分局、市(县)局批准,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税负超6%部分税款,但对 有欠税的纳税人不得办理税款返还。   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请资料为:   (1)纳税人退税申请书(打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二);   (3)入库税票复印件;   (4)县级国税机关确定的其它资料。   4、分局、市(县)局在每季终了后30日内,应将批准返还的软件产品增值税 额填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 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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