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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注税[2001]12号颁布时间:2001-12-05

     2001年12月5日 沪注税[2001]1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时方法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 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 中心有关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指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   (一)需要报批的事项   1、税务师事务所发生企业法人(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   2、税务师事务所分立派生、合并、重组、设立分支机构的;   3、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发生变动的;   (二)需要报告的事项   1、执业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动的;   2、税务师事务所基本制度(如事务所章程、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中重 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3、税务师事务所因违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通报的,或发生其他不 可预测事件和或突发性事件的;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事务所日常工作制度   (一)税务师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根据需要标明 以下内容: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委托代理的项目和范围;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 代理的期限;委托代理的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违约哲人 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必须建立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出示的相关资料;委托代理中 的工作记录和审核记录;其他与税务代理有关的记录以及提出的建议等。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每项办结的业务档案,必须整理、立卷、归档、保存,保 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业务档案包括: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协议;代理的工作底稿、 重要的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 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签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 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 性资料;其他有关税务代理业务资料。   三、有关资料、情况的报送制度   (一)税务师事务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天内、每年度终了后的45天内, 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损益表及损益 表附列资料、业务支出明细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 心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经验总结;行业发展建议等。   四、有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留底备案、备查制度   (一)税务师事务所召开发起人(董事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所形成的 会议决议,必须留底归档、备查。   (二)税务师事务所召开出资人(股东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所形成的 会议决议,必须留底归档、备查。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股东)出资额的转让、退资;发起人的辞职等,必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书面申请必须留底归档、备查。   五、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六、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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