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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注税[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11-21

     2001年11月21日 沪注税[2001]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应配套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程细则和操作程序,并制作相关文 书,确保税务代理工作规范化。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经批准设立的税务代 理机构按照税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对未经批准的税务代理机 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应予制止。   三、在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注册税务师管理 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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