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1日 沪注税[2001]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应配套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程细则和操作程序,并制作相关文
书,确保税务代理工作规范化。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经批准设立的税务代
理机构按照税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对未经批准的税务代理机
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应予制止。
三、在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注册税务师管理
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