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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2001]57号颁布时间:2001-09-26

     2001年9月26日 沪税地[2001]57号 闵行、嘉定、宝山、浦东新区、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徐汇、长宁、 闸北、普陀等14个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 9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公示项目。   1.本市当年执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   2.农业税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应纳主粮和折算金额);   3.农业特产税(生产环节)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税目和税额);   4.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情况。   二、公示时间。   上述第1、2、3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农业税征收清册编制完毕,农业税开 征之前公示;上述第4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年底之前公示。   三、公示方式。   本市农业税收公示采取以生产队为单位张榜公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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