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0日 沪财法[2005]3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
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免征经营用
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