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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5]40号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沪财法[2005]4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 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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