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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47号颁布时间:2004-06-17

     2004年6月17日 沪国税流[2004]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 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 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 60号文的规定,对本市目前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 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停止使用《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 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留存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单位“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征收系统(CTAIS)中的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单位标识,按规定做好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审核比对工作。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次清理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 有关处室沟通。清理检查后,将书面总结报告和清理检查开始及结束时两个时点的废 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资料(盘片形式)在7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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