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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65号颁布时间:2003-12-31

     2003年12月31日 沪国税进[2003]6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1303号,本市已以沪国税进[2003]63号转发)要求,现 对本市出口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 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总局和本通 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本次清算上报的数据,是国家确定陈欠退(免)税款以及贴息等工作的重要 依据。各分局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 实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与往年清算相比,在清算期限和 部分业务口径上有所变化,各分局相关人员应认真研究、领会总局和本市的有关清算 工作的文件精神,并加强对所管辖出口企业的辅导,确保本次清算顺利进行。   四、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分局应按户管企 业的出口企业类型,分别依照《生产型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 理办法》(附件1)和《贸易型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附件2)执行。   五、清算安排及清算报表、报告上报要求。   1、各分局应按市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上报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56号)要求,在2004年1月15日前完成2003年 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表及相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2、各分局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 年度清算的审核、审批工作。   3、各征税分局应于2004年4月16日前将《出口退税2003年度清算审 批清单》(附件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第一次、附件5) 同时报送市局和相关退税分局;于2004年4月19日前将年度清算报告报送市局。   4、各退税分局应将外(工)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征税分局报送的生产企业清算 情况汇总后,填具《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6) 和年度清算各类报表(附件7至附件10),连同年度清算报告于2004年4月 19日前上报市局。   5、各分局应于2004年7月15日前完成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补单审核工作, 退税分局于2004年7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审批,并汇总上报市局。   以上各种报表和报告均按纸质和磁盘各一份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1.生产型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略)    2.贸易型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略)    3.2003年退税清算明细表(通用格式)(略)    4.出口退税2003年度清算审批清单(略)    5.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第   次)(略)    6.截至2003年度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7.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8.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9.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10.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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