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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46号颁布时间:1998-08-28

     1998年8月28日 沪国税流[1998]14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8号《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确保今年“两税”任务的完成,并结合本 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除外商投资企业外)一律暂停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即从9月份申报8月份应纳 税款起,不得再按原规定的比例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入当期进项税额。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恢复按原规定抵扣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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