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45号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沪国税流[1998]1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
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近年来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为加强对福利
企业的管理,防止非福利企业借举办福利企业来逃避国家税收,经研究,现对享受税
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区、县、乡镇(街道)政府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担负经济管理职能的
公司(局),如区县、乡镇、街道的工业公司(局)、民政工业公司(局)等直接出
资举办的福利企业,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予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上述以外的企业或单位出资举办或投资入股的福利企业,均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福利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否则从1998年11月1日
起,停止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