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45号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沪国税流[1998]1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 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近年来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为加强对福利 企业的管理,防止非福利企业借举办福利企业来逃避国家税收,经研究,现对享受税 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区、县、乡镇(街道)政府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担负经济管理职能的 公司(局),如区县、乡镇、街道的工业公司(局)、民政工业公司(局)等直接出 资举办的福利企业,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予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上述以外的企业或单位出资举办或投资入股的福利企业,均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福利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否则从1998年11月1日 起,停止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