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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26号颁布时间:1998-07-28

     1998年7月28日 沪国税流[1998]126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90号《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 问题的批复》一文。内称:“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 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 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 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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