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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期货交易费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87号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沪地税地[1999]87号   根据市政府沪府办督(99)005759号所附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建议停止 征收期货交易费的请示》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停止征收期货交易费。现特有关 事项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或者委托从 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成交双方停止代扣代缴期货交易费。对1999年11月1日及之 后代扣的期货交易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退还期货交易的成交双方。   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1999年11月1日以前代扣的期货交易费,仍应按我 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征收期货交易费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沪税地(1994) 6号]的规定缴纳入库,不得自行作退费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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