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国联运货运、管道运输及远洋、海运、民航等中央企业使用的运输发票中增加抵扣联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2-02
1999年2月2日 沪国税征[1999]1号
有关交运发票增设抵扣联问题,我局已在沪国税征[1998]80号及沪国税
征[1998]109号文中作了相应规定。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市府交通办及有
关税务分局都反映一些除市府交通办所属有关运输企业之外的运输行业的运输发票需
增加抵扣联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府交通办《关于在联运货运统一发票中需要增加抵扣联的情况报告》,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决定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中增加抵扣联,第三
联抵扣联用绿色油墨印框,并加印防伪标记,除基本联次颜色按票样外,其他联次颜
色可自定。
二、关于直属第二分局《关于中央企业印刷运输业发票是否增设抵扣联的请示》
[沪财税二稽发(1998)第13号]经请示国税总局,同意对远洋、海运、民航
等中央企业所属的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发票增设抵扣联,第三联抵扣联用绿色油墨印
框,并加印防伪标记,除基本联次颜色按票样外,其他联次颜色可自定。
三、关于直属第五分局《关于要求在管道运输发票中增加抵扣联的请示》[沪税
直五稽字(1998)15号],经请示国税总同,同意增设抵扣联,第三联抵扣联
用绿色油墨印框,并加印防伪标记,除基本联次颜色按票样外,其他联次颜色可自定。
四、对沪国税征[1998]109号文具体不宜增加抵扣联的九种发票,现因
实际情况需要,恢复其中陆管处二种发票的抵扣联,一是公路货物运杂费个体户(联
户)专用统一发票;二是联运包装托运统一发票。第三联抵扣联用绿色油墨印框,并
加印防伪标记,除基本联次颜色照票样外,其他联次颜色可自定。
五、有关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凡按规定可使用运输发票抵扣联的本市运输企业,
一律应开具有抵扣联运输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运输发票抵扣联进行抵扣,否则
不予抵扣。对外省市有抵扣联运输发票,凭抵扣联抵扣,若还没有增设抵扣联的,则
按原办法处理。
六、望各税务分局要对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发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