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联营后统一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4-16
1999年4月16日 沪地税地[1999]11号
近接一些县局反映,本市国有、城镇集体等企业和乡镇企业联营后,在缴纳教育
费附加上口径不一。有的按当地计算标准向乡财政部门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有的按
流转税额的3%向税务部门缴纳城镇教育费附加。为统一政策,保证乡财政的教育经
费。经研究,对乡镇企业和国有、城镇集体等企业联营组成的国内合资企业,自19
99年4月1日起,统一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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