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节能住宅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征求意见的函》的函复

沪地税一[1999]42号颁布时间:1999-05-26

     1999年5月26日 沪地税一[1999]42号   你办沪建材办[1999]049号《关于节能住宅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 征求意见的函》收悉。关于节能住宅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国家计委与 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3]653号文件中对列举的地区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 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税收政策,其中包括吉林、河北地区,而我市 不属于文件列举的城市。为此我市不能享受北方节能住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 税率政策。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