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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个人出售房产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沪地税地[1999]2号   最近一些新闻媒体在宣传我局《关于个人出售房产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79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精神时,对个人将原购入 的商品房上市出售再购入新商品房可按差额征收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附加的报道 有误。《补充通知》仅对原购入的商品房上市出售出现售价低于购入价(包括售价等 于购入价)的情况,可凭原购入商品房的合同发票和出售时的合同、发票,给予免征 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附加的照顾,不存在“按差额征收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 附加”的精神。因此,对原购入商品房价低于上市出售价的,仍应按规定对出售价全 额征收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附加。   《补充通知》应自发文之日1998年11月1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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