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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64号颁布时间:1999-08-10

     1999年8月10日 沪地税一[1999]64号   近接部分单位来电询问,市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地税一(1998)54号]规定,对本市存量商品房免征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那么对存量商品房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是否征收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购置或租赁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商品房所进行的装饰装修投资,视作原 有项目投资的延伸,给予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购房或租赁单位凭其 购房或租赁发票和售房单位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本市存量商品房申请免缴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审核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二、房地产公司将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定自己开发建造的存量商品房转为自用,给 予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   三、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征的税款不再 办理退税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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