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8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3号颁布时间:1999-03-10
1999年3月10日 沪财税政[1999]3号
根据本市关于1998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对1998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进行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关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的范围
本次返还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我局已确定的流转税“先征后返”项
目(由税务部门直接操作的即征即返、先征后返项目除外)执行。具体项目为:
1.本通知所附的《1998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已定项目汇总表》中所列的项
目;
2.对部分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抄告项目。
二、关于“先征后返”项目的返还原则和程序
本次返还应按照沪财税政[1996]3号《关于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
返”有关操作管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操作原则、审批程序与权限执行。
1.本次返还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还”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
受返还”的原则,对项目未纳税金部分和项目已享受返还的部分不得给予返还;对先
征后返项目随主体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还。
2.企业在申请返税时,应填报《企业申报表》,并同时附报《1998年度会
计报表》、《1998年度流转税纳税清单》和流转税税单复印件。
3.本次返还由各主管税务分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直属分局征管单位的
项目,由各直属分局审核经市局税政处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局预算处返还。凡
属各区、县税务机关征管单位的项目,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经市局税政处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返税。
三、关于“先征后返”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的时间安排
凡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应在1999年4月
30日前,将有关的申报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分局应于1999年5月15日前,
将企业申报表和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税政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按
财政“先征后返”规定返还流转税。
2.对财税检查的查补税款,不予按财政“先征后返”规定返还流转税。
3.本次“先征后返”项目返税额一律计算到千元。
4.本次返还的《企业申请表》、《1998年度流转税纳税清单》和《流转税
先征后返项目审核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附:1998年度本市流转税先征后返已定项目汇总表
序 项 目 名 称 文件依据 税 种 资金渠道 执行期限 返还比例 备 注
1 市级新产品 沪财税政(96)2号 增值税 列支 九五期间 25%
2 市级中试产品 沪财税政(96)2号 增值税 列支 九五期间 25%
3 现代生物与医药新产品 沪财税政(96)2号 增值税 列支 九五期间 25% 80%返企业,20%
作产业发展基金
4 部分计算机信息产品 沪财税政(96)2号 增值税 列支 九五期间 25%
沪财企一(96)49号 营业税 100%
5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沪财税政(98)7号 增值税 列支 三年内 产品销售部分
营业税 分项处理 分项处理
6 高新技术开发区 沪财税政(96)2号 地方收入 列支 九五期间 超93年基 返还给开发区总
税种 数部分50% 公司
沪财税政(98)7号/
7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沪科合(98)第014 地方收入 列支 2000年底 100%
孵化基地 号/沪财企一(98) 税种
294号
8 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 沪财企一(97)219 增值税 列支 无期限 25%
号 营业税 100%
9 购买空置商品房进行住房 沪地税地(98)46号 营业税 列支 五年内 50%
租赁业务的企业 及附加
10 三峡移民工作 沪财税政(98)10号 增值税 列支 98年底 25%
营业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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