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1998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3-10
1999年3月10日 沪财税政[1999]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1998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进行返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的范围
本次返退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确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执行
(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关于“先征后退”项目的返迟原则和程序
1.本次项目返退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退”的原则,对项目未纳
税金部分不得给予返退;对“先征后退”项目随正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退。
2.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填报《企业申请表》,并同时附报《1998年度会
计报表》、《1998年度增值税纳税清单》和增值税税单复印件。
3.本次返退项目,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分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直属分局
征管单位的项目,由直属分局审核报市局(税政处)复核后,送交财政部驻上海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税部分进行审核并
提出审定意见,然后由专员办发出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交市局,由市局预
算处返退;凡属各区、县税务分局征管单位的项目,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同级财
政部门复审后报市局(税政处)复核后,集中送交专员办,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
税部分进行审核并提出审定意见,然后由专员办发出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
交市局送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据以办理退库。
4.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此项退库手续时,要连同专员办签署的退库通知,一并
送同级金库。退库后其中一联退还书加盖退库金库业务章后由财政部门送交专员办存
查。
三、关于“先征后退”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的时间安排
凡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退”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应在1999年4月
30日以前,将有关的申报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各直属分局、区、县财政局应于
1999年5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税政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按财政
“先征后退”规定返退增值税。
2.财税检查的查补税额,不予按财政“先征后退”政策返退增值税。
3.本次“先征后退”项目退税额一律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不予返退。
4.本次返退的《企业申请表》、《1998年度增值税纳税清单》和《增值税
先征后退项目审核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附: 1998年国家继续实行流转税优惠政策项目汇总表
序 项 目 名 称 文件依据 税 种 资金渠道 执行期限 返还比例 备 注
1 宣传文化单位 财税字(96)78号 增值税 退库 2000年底 100%
2 内销远洋船 财税字(97)88号 增值税 退库 2000年底 100%
3 商业批发五大类副食品 财税字(98)31号 增值税 退库 2000年底 100%
4 商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财税字(98)33号 增值税 退库 1998年底 70%
5 三线脱险搬迁企业 财税字(98)42号 增值税 退库 2000年底 超基数部分100%
6 监狱劳教企业 财税字(98)46号 增值税 退库 2000年底 100%
7 数控机床产品 财税字(98)70号 增值税 退库 1998年底 400万额度内
8 铸锻件产品 财税字(98)139号 增值税 退库 2000年底 35% 上海十八家企业
9 模具产品 财税字(98)82号 增值税 退库 2000年底 70% 上海十一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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