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税进[2001]33号颁布时间:2001-11-13
2001年11月13日 沪税进[2001]3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国家有关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支持企业出口创汇,
根据市局《关于本市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
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
国税退[1997]20号)规定,决定对本市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收管理办
法的生产企业2001年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办理正式申报。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正式申报的范围和程序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生
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在2001年1-6月期间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取得销
售收入的,均应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企业正式申报时应通过计算机进行电子信息申报录入,生成有关申报明细表、汇
总表。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并附报配套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单证、
资料。其中,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还需按《进料加工手册清单》提供《进料加工贸
易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进口报关单等资料;属于委
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
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初审后移送有关退税分局审批。其中,区县税
务机关移送第三分局审批,直属分局移送第四分局审批。
二、正式申报、审核中的专项管理措施
各单位除严格按现行有关申报、审核要求做好正式申报工作外,还应落实以下专
项管理措施:
(一)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数据与海关电子信息交叉稽核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规定,2001年生产企业“免抵退”
税应对企业申报信息与海关电子信息实行交叉稽核。为此,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
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信息条数,逐一做好计算机申报录入(不得合并汇总录入)工作。
涉及报关单的录入内容主要包括出口货物商品代码、出口报关单号、进料加工手册号、
报关单外币币种与金额、计量单位、出口数量等。企业还应按记账汇率将报关单外币
金额折算为美元金额录入。此外,对出口销售收入等数据仍按有关规定申报录入。
征收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注意核对企业申报的企业海关代
码,确保申报的企业海关代码与企业报送单上的企业海关代码一致;同时应将企业出
口申报表记录与海关单证记录逐一核对,发现录入错误即通知企业更正。
退税税务机关应将企业申报信息与海关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并将不相匹配的
企业申报信息打印出疑点表交企业复查。不论企业是否确认或者纠正,退税税务机关
都应在办理年度清算前对未匹配数据再次与海关进行核对,对未通过再次核对的企业
外销收入,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年度清算时应视同单证不齐处理。
(二)进一步做好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审核工作
2001年“免抵退”税中,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核销环节办理进
口料件的申报,并在出口申报中填报进料加工手册号,生成《进料加工手册清单》上
报,同时按规定上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进料加工手册(复印
件)、进口报关单等资料。
征收税务机关应将企业上报的《进料加工手册清单》与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手册
进行核对,确保《进料加工手册清单》中的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全部上报。征、退税
税务机关还应将退税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与企业申报的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进行核对,并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
审核。
企业未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沪税进[2001]14号)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的,其相应的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得作为外销收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三、税务机关做好本次正式申报工作的重点
(一)各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本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工作,要从进一步支持扩大出口、改善投资环境、规范税收秩序的高度提高认识,加
强对正式申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按时保质完成本次正式申报工作。在正式申报
中,要突出重点,对出口创汇多、且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用好、应退税额大的
企业,特别是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优先办理。
(二)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和组织申报工作。征、退税税务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
要求,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对正式申报中涉及单证提供、数据录入、
明细汇总等各重点申报环节的内容进行辅导,并将新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企
业、财务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的企业作纳入重点为辅导范围,促使企业夯实管理基础,
提高申报质量。
(三)征、退税税务机关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正式申报的审核工作。
征收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属可退税范围;企业征免
税申报资料、单证是否完整、合法;企业申报资料与原始单证是否一致;出口销售额
核算、申报是否正确;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是否完
整准确。对在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调整,并责成企业修改
相应的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信息。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征收税务机关负责将全套
申报表、单证资料和电子申报信息软盘移交退税税务机关复核、审核。
退税税务机关应对征收机关移交的正式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将生产企业出口退
(免)税电子申报信息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交叉稽核。对审核中发
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调整,并修改相应的电子申报信息。全部审核无误后,填
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对办理“免、抵”后按有关规定
仍可退税的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四、正式申报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
(一)办理正式申报的企业应将2001年l-6月外销退税单证、申报表等其他
相关资料连同软盘,于12月5日前上报其征收税务机关审核。
(二)征收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企业资
料移送给退税税务机关。对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优先办理的企业,应于
2001年12月10日前先行完成审核和移送工作;其余企业则在审核完毕后即予
移送。退税税务机关收到企业资料后,应加紧审核,对优先办理的企业于2001年
12月25日前审核完毕;全部正式申报审核应于2002年2月5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