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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税进[2001]32号颁布时间:2001-11-08

     2001年11月8日 沪税进[2001]3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 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转发给你们。 自2001年8月1日起,本市外贸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六个“联网报关”项目试点 地区的部分企业代理出口的,受托企业提供的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直接打印 的报关单(经海关审核签章的),可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单证之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           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      2001年9月26日 国税函[20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 (署通函[2001]2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来函称:自2001年8月1日起,北京、南京、杭州、青岛、广州、深圳六 个进行“联网报关”项目试点地区的部分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直接打 印报关单,经海关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该项工作计 划年内在全国推广。对此,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试点地区企业使用的上述报关单, 应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税凭证予以受理,同时,为防骗取出口退税,在办理退税时 必须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核对。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      2001年7月26日 署通函[2001]2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联网报关”应用项目开发; 争取尽早投入使用的指示精神;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工程组完成了“联网报关”项目软 件开发和联调测试。经研究;我署决定从8月1日起;在北京、南京、杭州、青岛、 广州、深圳地区的部分企业范围内进行试点,计划年内在全国推广。“联网报关”项 目试点期间;上述六个地区的试点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上直接打印 报关单。企业在A4纸上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的填制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变;经海关 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使用效力,以供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 办理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请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属系统单位。 附件:A4纸打印报关单(进口、出口各1份)样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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