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1年“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工作的通知》及本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26号颁布时间:2001-11-23
2001年11月23日 沪税浦政[2001]126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局沪税进[2001]33号文《关于做好2001年“免抵退”税正式
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本次正式申报的业务流程
1.由各分局分别通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就2001年1-6月自营或委
托出口自产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进行申报,同时下发软盘,并做好宣传辅导;
2.企业必须使用新下发的软件,使用前认真阅读有关软件中附带的操作说明,
尤其是字体带阴影的段落,掌握本次申报要求中有关新增、变化的内容。若企业要将
软盘中的操作说明打印出来,可用“写字板”或“记事本”程序打开
c:\mdt\readmeqs.txt文件进行打印;
3.企业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计算机电子信息申报录入,生成有关明细表、进料加
工手册清单、汇总表;
4.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并附报配套的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增
值税申报表等单证、资料。有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需按《进料加工手册清单》提供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进口报关单等,
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
5.各分局逐户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填写《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审核表》
和《出口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审核表》,逐级移送复审后,编制本分局出
口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清册后一并报送区局税政处,经处内审核后再转报
直属三分局审批;
6.退税分局将企业申报信息与海关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并将不匹配的企业
申报信息打印出疑点表交企业复查。
二、关于本次正式申报工作的审核要点
1.由于今年采用企业申报数据与海关电子信息交叉稽核,各分局首先应注意核
对企业填报的企业海关代码,确保申报的企业海关代码与企业报关单上的海关代码一
致。
2.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信息条数逐一做好计算机申报
输录,即使出口商品代码一致也不得合并汇总录入。
各分局应重点审核各种纸质凭证,将企业出口申报表记录与企业相应单证记录逐
一核对,逐一标注记号,确保报关单中外销发票号、出口货物商品代码、出口报关单
号、外汇核销单号、进料手册号、关单币种、关单价格等诸项记录输录无误,特别是
是否将出口报关单上的进料加工手册号、关单币种和关单价格正确输录,发现录入错
误,即通知企业进行更正。
3.进项税额的确认,每月进项税发生数应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
是上年结转税额:一是由于上年清算时企业应纳税额绝对值大于免抵退税额造成的留
抵税额(上年清算汇总表内已经注明),可计入2001年一月进项;二是新办企业
进项大于销项的留抵税额可计入2001年一月进项。其他原因如溢缴税款等造成的
上年留抵税款不得计入2001年一月进项税。
4.从事来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如尚未
办理,应要求企业立即至市局三分局补办。
5.其他审核要求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本次正式申报注意事项
1.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一律以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
境日期为准。此次申报所属期为2001年1-6月的销售收入,凡2001年6月3
0日后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属于此次申报范围。
2.企业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时应注意:凡涉及到跨年度核销,本次正式申报时应
按上年度剩余的比例输录。
3.进口料件申报的所属期不是企业进口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而应该是料件核
销的年月。企业应将同一本手册输录在同一个月份。
4.进口料件商品代码和复出口商品代码必须分别正确输录。
5.为全面正确贯彻国家政策,进一步完善对进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解决进
口料件申报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已做出明确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其相应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得作为外销收入办理
“免、抵、退”税申报。这一规定市局以沪税进(2001)14号文《上海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进行了转发
[我局以沪税浦政(2001)14号文转发]。如企业尚未办理该《申请表》,应
根据市局要求程序办理或补办[具体办理要求参见浦税政代(2001)15号文]。
四、关于本次正式申报的工作要求
1.各分局应做好对外的宣传布置工作并抓紧时间进行审核。由于本次正式申报
贯彻突出重点企业、滚动上报的原则,各分局应将重点企业于12月5日前上报区局
税政处,其余企业1月10日前上报,要求尽早上报、滚动上报。
2.所有上报的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3.各分局审核人员应要求企业在上报的盘片及资料袋上注明“浦东x分局xx
企业”,并使用规范的资料袋。
五、关于本次正式申报的组织要求
各分局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组织学习,重视时间节点,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
策把握到位、宣传辅导到位,在落实正式申报工作的过程中,注意加强横向联系,及
时沟通情况,并将新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和财务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的企
业纳入重点辅导范围,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申报质量。
特此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13日 沪税进[2001]3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国家有关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支持企业出口创汇,
根据市局《关于本市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
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
国税退[1997]20号)规定,决定对本市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收管理办
法的生产企业2001年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办理正式申报。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正式申报的范围和程序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生
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在2001年1-6月期间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取得销
售收入的,均应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企业正式申报时应通过计算机进行电子信息申报录入,生成有关申报明细表、汇
总表。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并附报配套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单证、
资料。其中,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还需按《进料加工手册清单》提供《进料加工贸
易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进口报关单等资料;属于委
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
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初审后移送有关退税分局审批。其中,区县税
务机关移送第三分局审批,直属分局移送第四分局审批。
二、正式申报、审核中的专项管理措施
各单位除严格按现行有关申报、审核要求做好正式申报工作外,还应落实以下专
项管理措施:
(一)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数据与海关电子信息交叉稽核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规定,2001年生产企业“免抵退”
税应对企业申报信息与海关电子信息实行交叉稽核。为此,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
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信息条数,逐一做好计算机申报录入(不得合并汇总录入)工作。
涉及报关单的录入内容主要包括出口货物商品代码、出口报关单号、进料加工手册号、
报关单外币币种与金额、计量单位、出口数量等。企业还应按记账汇率将报关单外币
金额折算为美元金额录入。此外,对出口销售收入等数据仍按有关规定申报录入。
征收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注意核对企业申报的企业海关代
码,确保申报的企业海关代码与企业报送单上的企业海关代码一致;同时应将企业出
口申报表记录与海关单证记录逐一核对,发现录入错误即通知企业更正。
退税税务机关应将企业申报信息与海关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并将不相匹配的
企业申报信息打印出疑点表交企业复查。不论企业是否确认或者纠正,退税税务机关
都应在办理年度清算前对未匹配数据再次与海关进行核对,对未通过再次核对的企业
外销收入,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年度清算时应视同单证不齐处理。
(二)进一步做好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审核工作
2001年“免抵退”税中,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核销环节办理进
口料件的申报,并在出口申报中填报进料加工手册号,生成《进料加工手册清单》上
报,同时按规定上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进料加工手册(复印
件)、进口报关单等资料。
征收税务机关应将企业上报的《进料加工手册清单》与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手册
进行核对,确保《进料加工手册清单》中的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全部上报。征、退税
税务机关还应将退税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与企业申报的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进行核对,并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
审核。
企业未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沪税进[2001]14号)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的,其相应的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得作为外销收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三、税务机关做好本次正式申报工作的重点
(一)各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本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工作,要从进一步支持扩大出口、改善投资环境、规范税收秩序的高度提高认识,加
强对正式申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按时保质完成本次正式申报工作。在正式申报
中,要突出重点,对出口创汇多、且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用好、应退税额大的
企业,特别是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优先办理。
(二)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和组织申报工作。征、退税税务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
要求,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对正式申报中涉及单证提供、数据录入、
明细汇总等各重点申报环节的内容进行辅导,并将新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企
业、财务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的企业作纳入重点为辅导范围,促使企业夯实管理基础,
提高申报质量。
(三)征、退税税务机关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正式申报的审核工作。
征收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属可退税范围;企业征免
税申报资料、单证是否完整、合法;企业申报资料与原始单证是否一致;出口销售额
核算、申报是否正确;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是否完
整准确。对在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调整,并责成企业修改
相应的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信息。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征收税务机关负责将全套
申报表、单证资料和电子申报信息软盘移交退税税务机关复核、审核。
退税税务机关应对征收机关移交的正式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将生产企业出口退
(免)税电子申报信息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交叉稽核。对审核中发
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调整,并修改相应的电子申报信息。全部审核无误后,填
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对办理“免、抵”后按有关规定
仍可退税的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四、正式申报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
(一)办理正式申报的企业应将2001年l-6月外销退税单证、申报表等其他
相关资料连同软盘,于12月5日前上报其征收税务机关审核。
(二)征收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企业资
料移送给退税税务机关。对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优先办理的企业,应于
2001年12月10日前先行完成审核和移送工作;其余企业则在审核完毕后即予
移送。退税税务机关收到企业资料后,应加紧审核,对优先办理的企业于2001年
12月25日前审核完毕;全部正式申报审核应于2002年2月5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