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新南饮食店等企业大众化早点收入缓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流[2001]447号颁布时间:2001-10-08
2001年10月8日 沪税流[2001]447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收入缓征营业税的请示》(沪税浦政
[2001]49号),收悉。根据沪地税一[1996]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
同意对下列7户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按以下调整比例(占餐饮收入比例)缓
征大众化早点营业税:
企业名称 缓征比例
上海新南饮食店 4.8%
上海浦东新区称心花园酒店 15%
上海浦东新区东园村餐饮公司 32%
上海浦东新区样兴馆 48.66%
上海浦东大壶春食府 19.50%
上海德兴馆高桥总店 9.80%
上海德兴馆高桥总店第一分店 15.50%
对“上海浦东新区东方饮食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小吃王国快餐公司”、
“上海真康生清真面馆”、“上海浦东新区越秀酒家”4户企业待你局重新审核后再予
批复。
特此批复。 (3)